(一)资产评估服务计件收费计费方式
档次 |
计费额度(万元) |
差额计费率(‰) |
1 |
100以下(含100) |
15 |
2 |
100以上-1000(含1000) |
6.25 |
3 |
1000以上-5000(含5000) |
2 |
4 |
5000以上-10000(含10000) |
1.2 |
5 |
10000以上-100000(含100000) |
0.25 |
6 |
100000以上 |
0.15 |
说明:
1.计件收费是依据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收取评估费用,即按计费额度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,分档计算收费额、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。
2.计费额度通常采用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,即被评估资产未扣除减值准备、折旧或摊销的初始入账价值。被评估资产无法确定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显失公允的,可以将评估原值作为计费额度计算收取评估费用,也可采用计时收费。
3.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,应将资产总额的账面原值作为计费依据,评估对象涉及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,应按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计费,并累计加总后确定收费额。
4.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,按2000元计收。
5.证券期货业务、新兴业务等执业风险高、技术难度大的项目,可按本标准的2-4倍上浮计算。
6.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,额外收取交通费、住宿费等差旅费用等。
(二)资产评估服务计时收费计费方式
职务 |
单位费率(元/人·小时) |
法定代表人(首席合伙人)、首席评估师 |
1200 |
合伙人、高级管理人员 |
800 |
部门经理 |
500 |
评估师 |
300 |
助理人员 |
200 |